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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大智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东大智勇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东大智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深圳东大智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046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东大智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046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