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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小保与王学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保,王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保,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昆明小区。被执行人王学春,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学春的银行的工资账户,查封了王学春名下的三辆小型轿车的车籍,该三辆小型轿车未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