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郭孙满、陈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郭孙满,陈淑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财保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3024C。负责人:胡小萍,行长。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组织机构代码:56734474-4。法定代表人:郭孙满,总经理。被申请人郭孙满,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陈淑敏,女,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郭孙满、陈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1、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过户;2、对被申请人郭孙满所有的迈腾小型轿车一辆进行限制过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签订编号为2015年SME岩人授字21201号《授信额度协议》一份,双方约定:(1)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向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45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其中贷款额度420万元、资金业务额度30万元;(2)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本院:1、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过户;2、对被申请人郭孙满所有的迈腾小型轿车一辆进行限制过户,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亚信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过户。二、对被申请人郭孙满所有的迈腾小型轿车一辆进行限制过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广  勇审判员 童  文  超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