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贾会印与万培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会印,万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贾会印,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培松,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贾会印申请执行万培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万培松已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03民初字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