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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袁明凤申请执行甘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凤,甘晓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袁明凤,女,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甘晓勤,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甘晓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晓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甘晓勤所有的财产或收入。二、采取前款措施,以12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