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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中国与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国,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赵中国,男,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一环路南四段19号3幢2楼27号。法定代表人何朝定,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6)川1302执255号受理该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进行查找,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赵中国申请执行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0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金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