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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1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9102)一张,该卡自2010年8月14日至2013年1月7日期间被用于透支消费及取现,2013年5月7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4,000元,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0,334.78元。2012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另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6119)一张,该卡自2012年7月29日至2013年1月17日期间被用于透支消费及取现,2012年11月28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60,000元,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02,638元。被告人蔡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明知上述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大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家属退赔了涉案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查询、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催收信函、挂号信寄送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相关代管款凭证,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系坦白,退赔了赃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内向本院缴纳。)二、退赔在案赃款,发还涉案银行。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英审 判 员  倪建军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