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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程俊林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季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程俊林,季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6-2号4楼。诉讼代表人朱珮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于伟。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程俊林、季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交纳上诉费,该通知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已收悉,但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上诉一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芫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