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卢建方与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方,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卢建方,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凤英,负责人。原告卢建方与被告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等合计24,971.4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275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经营地点现场执行,发现该处未悬挂被执行人铭牌。本院依法查封了位于该处机器设备两台。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至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地点现场执行并依法查封了位于该处的机器设备两台,因上述设备恐涉及案外人,暂无条件执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前述账户余额不足,暂无法执行。此外,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卢建方与被执行人上海博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