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盘清海与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清海,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盘清海,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陈海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清海与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有上网电费收入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在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上网电费收入款分配比例按月偿还。并经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