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659号原告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10楼238席。法定代表人傅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南梁农场。法定代表人孙淑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实收2758元),由原告上海兰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佳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