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福门民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烟台东陌堂实业总公司诉周世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东陌堂实业总公司,周世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门民重初字第1号原告:烟台东陌堂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东陌堂村。法定代表人:唐功仁,总经理。被告:周世波,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东陌堂新区9号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7061119660604233X。委托代理人:于尊勇,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东陌堂实业总公司诉被告周世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79元,减半收取为7339.5元,由原告烟台东陌堂实业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玄泽茹人民陪审员  由玉发人民陪审员  王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家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