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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00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莉蕾与沈艳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蕾,沈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000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莉蕾,女,1977年5月8日出生,回族,颍上县人,大专文化,颍上县畜牧局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胜利居委会中心西路。被执行人沈艳菊,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阜阳市路灯管理处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巷。王莉蕾与沈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工资24744元。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扣划、冻结即将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治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