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沛生与陈娟吴朋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沛生,陈娟吴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沛生被执行人陈娟吴朋峰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朋峰所有的鲁S×××××号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朋峰所有的鲁S×××××号小型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