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口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XX勋诉段方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勋,段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281号原告:XX勋,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春霞,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和平区公安局宿舍*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31978********,系原告XX勋妻子。被告:段方军,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粟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XX勋诉被告段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4月26日,原告XX勋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XX勋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