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XX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01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XX。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XX于本调解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共计¥1600元,案件受理费¥25由被执行人承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01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