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339王恩富与刘长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富,刘长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39号原告王恩富。委托代理人宰有道,扬州市邗江区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伍。委托代理人吴福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恩富与被告刘长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开庭。因原告王因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