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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其信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05年7月至2014年9月任本村村民委员会文书;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4月26日,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陈显章人民陪审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向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