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其信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05年7月至2014年9月任本村村民委员会文书;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4月26日,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陈显章人民陪审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向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