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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爱海与胡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华,于爱海,胡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异7号异议人刘汉华申请执行人于爱海被执行人胡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爱海与被执行人胡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猛名下的房屋一户,案外人刘汉华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汉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