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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子祥申请执行宝兴县锅巴岩姜华砂石加工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祥,宝兴县锅巴岩姜华砂石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宝兴县锅巴岩姜华砂石加工场,经营场所宝兴县。负责人王燕,女,藏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华能宝兴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沙石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四川华能宝兴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沙石款。该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