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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宋某某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宋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404号原告:夏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XX,男,5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被告:宋XX,男,48岁,汉族,居民,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宋XX,男,46岁,汉族,居民,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宋XX、宋XX、宋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