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宋某某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宋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404号原告:夏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XX,男,5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被告:宋XX,男,48岁,汉族,居民,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宋XX,男,46岁,汉族,居民,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宋XX、宋XX、宋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