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崔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庄村北聊高路口东北角(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33459964-X。法定代表人:崔富喜,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国东。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国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国东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有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崔国东的理赔款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