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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09号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76886959-8。负责人陈亮,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顺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青春,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