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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晓敏与刘弟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敏,刘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敏。被执行人:刘弟东。杨晓敏与刘弟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敏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弟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晓敏45492.65元、垫付诉讼费580.00元,现已给付1880.00元,余款从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1000.00元至全部付清为止。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