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蒋琪华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琪华,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四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2601-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刘路龙居山庄锦龙居16#401。负责人陈承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22246,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816北路103号(交通局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冯宋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霞,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琪华,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刘东峰,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93754-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18号颐和花园H组团2幢。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合肥第四分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合肥第四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连江县,不在合肥市蜀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蜀山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蒋琪华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陈述。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琪华的诉讼请求、理由及依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专属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规则适用。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高刘路南侧,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