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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万有姣与余洁、袁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有姣,余洁,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万有姣。被执行人:余洁。被执行人:袁斌。关于申请执行人万有姣与被执行人余洁、袁斌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洁、袁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万有姣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7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余洁、袁斌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