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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与苏俐,金其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苏俐,金其友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771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行,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郑清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俐,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金其友,男,生于1955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苏俐、金其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李 化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