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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吾甫尔江·哈力克与黄载雨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甫尔江·哈力克,黄载雨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257号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男,维吾尔族,1977年11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被告黄载雨,男,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诉被告黄载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