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6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吾甫尔江·哈力克与黄载雨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甫尔江·哈力克,黄载雨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257号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男,维吾尔族,1977年11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被告黄载雨,男,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诉被告黄载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吾甫尔江·哈力克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