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培培与被告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培,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38号原告:杨培培,女,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田晓红,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杰,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培诉被告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培培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培撤回对被告郭杰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杨培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