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奎权与谷方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奎权,谷方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胡奎权。被执行人谷方博。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胡奎权与谷方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5)冀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广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