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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易锋与李永才、徐忠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锋,李永才,徐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易锋。被执行人李永才。被执行人徐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锋与被执行人李永才、徐忠明[(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7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忠明已履行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另一被执行人李永才卖掉房子房款到位后再进行处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4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