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福林与朱新卫、朱恩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林,朱新卫,朱恩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78号原告:王福林。被告:朱新卫。被告:朱恩芽。原告王福林为与被告朱新卫、朱恩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当庭变更诉请为:一、由被告朱新卫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朱恩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新卫于2015年3月29日向原告王福林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由被告朱恩芽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后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新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福林借款150000元及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朱恩芽对被告朱新卫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0元,由被告朱新卫、朱恩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包荷丽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陈君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