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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徐长胜与徐和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胜,徐和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徐长胜。委托代理人陈旗,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胜与被告徐和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和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胜撤回对被告徐和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徐长胜负担。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