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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戚和全、龚朝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和全,龚朝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188号申请人:戚和全,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龚朝阳,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戚和全与申请人龚朝阳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236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厉国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戚和全与申请人龚朝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龚朝阳返还申请人戚和全借款1644000元,该款于2016年8月底前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236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