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佟海瑞与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海瑞,甄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334号原告佟海瑞。被告甄刚。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海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宝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