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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晓敏、李欣怡与王建、李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敏,李欣怡,王建,李海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025号原告王晓敏。原告李欣怡。法定监护人王晓敏。被告王建。被告李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敏、李欣怡诉被告王建、李海燕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敏、李欣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敏、李欣怡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敏、李欣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敏承担。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