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87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秋云,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