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宗希秋与张建民、裴卫晶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希秋,张建民,裴卫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希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卫晶。上诉人宗希秋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属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之一裴卫晶住所地在泰安市区,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