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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唐宝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唐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唐宝富,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军与唐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