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唐宝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唐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唐宝富,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军与唐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