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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栾玉凤、张方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玉凤,张方成,李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超。被执行人栾玉凤,女,农民。被执行人张方成,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其祥,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栾玉凤、张方成、李其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高某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将被执行人栾玉凤的银行存款10000元划拨后,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0695元及利息,已执行9640元,未执行210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林宏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