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岑清波与胡明伟、徐玲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清波,胡明伟,徐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岑清波,银行员工。被执行人:胡明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徐玲飞,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682号岑清波与胡明伟、徐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6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