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8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谌明圆、刘宝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谌明圆,刘宝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816号之三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谌明圆。被告:刘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谌明圆、刘宝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保全费370元,合计539元,由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