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三明市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26幢10号店。组织机构代码74168076-0。法定代表人陈传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县)金沙园金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5558378-1。法定代表人韦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4223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执行费77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6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将偿还给申请人人民币四万元整,其中以车牌号为闽GBU8**的福特小轿车作价人民币两万五千元抵偿给三明市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剩余款项一万五千元,于4月11日前先行汇款3000元至三明市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剩余一万两千元由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每月20号前汇款两千元至三明市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直至还清尾款。如被执行人切实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自愿放弃与本案相关的所有利息。嗣后,申请人三明市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屏蔽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失信信息,解除银行帐号冻结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任敏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