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辩护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焦晓雷出庭支持公诉,谷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谷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安排工作及帮助张某家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先后骗取张某177000元。同年12月,谷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艾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艾某22372元。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张某、艾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谷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谷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艾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谷甲某、张甲某证言,情况说明,谅解书,辨认笔录,相关书证以及谷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吕富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谷某某应认定为自首;3、谷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4、谷某某自愿认罪;5、谷某某已全部退回全部赃款,并支付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愿意积极缴纳法院判处的罚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谷某某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酌定从轻处罚,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谷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谷某某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丙建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由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