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贤县梅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贤县梅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寿。被执行人:进贤县梅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进贤县梅庄镇梅庄街。法定代表人:胡鹏耀。申请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贤县梅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进梅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中执交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进贤县梅庄镇人民政府在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庄信用社的账户(账户名:进贤县梅庄镇财政所,账号:XXXXXXXXXXXXXXX),冻结额度为90万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进贤县梅庄镇人民政府在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庄信用社的账户(账户名:进贤县梅庄镇财政所,账号:XXXXXXXXXXXXXXX)内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吁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