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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毛某某、范玉玲等与鲁香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范玉玲,鲁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人范玉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鲁香菊,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毛某某、范玉玲与鲁香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