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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迪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142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男。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被告安徽迪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迪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君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