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567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其与被告李某某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潘旭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