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殷光与刘洁、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光,刘洁,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407号原告:殷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洁,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军,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光与被告刘洁、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军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中段面北门面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B22-10**)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灵璧县建设南路飞翔学校对面祥和庄园A12幢0106室商品房一套(房地权证:灵房字第E17020112010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军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中段面北门面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B22-10**)。二、查封原告殷光所有的位于灵璧县建设南路飞翔学校对面祥和庄园A12幢0106室商品房一套(房地权证:灵房字第E17020112010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雨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