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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双田、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谢双田,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负责人谢红星,行长。被执行人谢双田。被执行人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寨里村。法定代理人单忠昆,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双田、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谢双田、鹤壁市农创田园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法民金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自